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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职财经:出租异地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问题】


房地产企业出租异地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异地的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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