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货盘点发现的毁损或报废损失,应按照25号公告办理。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根据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只有企业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才能在当年度申报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盘亏的,应及时通过企业内控程序做出审批决定,以便及时在会计上做出 “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毀损、报废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二存货账面成本-责任人赔款-保险赔款+增值税进项转出额
【提醒】财税[2009157号说的“账面净值”或“成本”,实际上是指计税基础,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账面净值”或“成本”,需要注意二者之问间的税会差异。
(3)应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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