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
必须登记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除另有规定外,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不能登记
除个体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选择登记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申请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
年应税销售额: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连续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记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中时间点的规定
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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