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继续教育时间:本年度及补学学习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试、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为妥善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请未按时完成2021年、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补学。学习形式为参加教育培训、当年个人考试合格成绩折算等。
✅自2024年开始,会计人员应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过期不再给予办理补学手续。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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