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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职财经:退休人员补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咨询:“支付给从本单位退休人员的补贴、慰问费等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下面我们一 一进行分析。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四)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从本单位退休人员支付的补贴和慰问费等,属于离职后福利,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一条对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从本单位退休人员支付的补贴和慰问费等,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向从本单位退休人员支付的补贴和慰问费等,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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