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案例一
前几天发现一家企业的会计,一直认为只要看到服装发票,就会计入劳动保护费。
提醒:这样认为和处理是不准确的。工作服也不一定包括在内:劳动保护费。
1、配备一线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工作服,符合劳动保护费用范围的,应计入劳动保护费用:
借款:管理费-劳动保护费 1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 1万元
2.公司为非一线人员提供的工作服不是特殊工作环境所要求的,而是为员工购买的工作服,以改善公司形象或达到一定的宣传效果,并将员工在日常或特定场合的着装要求纳入管理体系。这种工作服不能计入劳动保险费,也不符合福利费的要求。税前扣除应计入日常办公费用:
借款:管理费-办公费 1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 1万元
注意:
1、配备一线工人和特殊工种的工作服,符合劳动保护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2.非一线人员的工作服不能计入劳动保险费,也不符合福利费要求。应计入日常办公费用,并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统一制作和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装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2.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试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等文件,劳动防护费用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动防护用品、解毒剂等安全防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根据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接触有毒物质、硅尘作业、辐射作业、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作,享受劳动保护费用的保健食品待遇。
3.《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全监察总部安全健康管理规范)〔2018〕3)第3条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使其在劳动过程中避免或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案例二
几天前,我发现一家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总是根据发票情况进行会计和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如果他开具发票,他会做收入,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他不开具发票,他就不会做收入,也不会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提醒:这种处理是不正确的。
1、根据工程竣工进度确认会计收入;
2、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是根据完成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3.增值税收入的确认需要看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和发票开票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工程款,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先开具发票,应确认增值税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在每个纳税期结束时,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可以可靠估算,即满足以下条件:
1. 可以可靠地计量收入金额;
2. 可以可靠地确定交易的完成进度;
3. 可以可靠地计算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
(二)确定企业提供的劳务竣工进度,可选择以下方法:
1. 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2. 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企业应根据接受劳动者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格确定劳动收入总额,扣除上一纳税年度累计确认的劳动收入后,按照纳税期末提供的劳动收入总额乘以竣工进度确认为当期劳动收入;同时,根据提供劳务的估计总成本乘以竣工进度,扣除上一纳税期间累计确认的劳动成本后,结转为当期劳动成本。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第45条文件附件1: 增值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证明之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之日。
收到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付款凭证之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完成服务和无形资产转让之日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之日。
案例三
几天前,我发现一家企业的会计师一直认为,只要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要么是1%,要么是3%。因此,企业会计开具出租房屋租金发票时,征收率为1%。
提醒:这样认为是错误的。征收率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来确定:
1、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目前临时实行1%的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人以外)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选择差额征收,按简单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地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应纳税额按5%的税率计算。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按5%的税率减1.应纳税额计算5%。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出租房地产(不含房屋)的其他个人,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房屋,按5%的税率减1.计算应纳税额的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