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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社保五险变四险、医保待遇调整!

近期,贵州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省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正式执行。1.png


通知明确,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重点内容包括:


五项流程统一


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单位缴费费率按照8%执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结合两项保险运行实际,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动态调整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两项保险由同一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并规范经办流程,简化经办手续,提升便民服务水平。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


省本级在职职工产休假期间,由单位正常发放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将产前检查纳入支付范围,实施按限额报销。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产前检查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产前检查登记,完成登记后,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直接结算。未进行登记的,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产前检查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等渠道按规定予以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住院生育等费用,按省本级现行门诊或住院待遇执行。


深圳多项医保待遇调整


《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9月4日深圳市政府七届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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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这几个重点需要大家关注:


01.明确职工基本医保参保范围

职工基本医保根据缴费与对应待遇分为职工基本医保一档、二档两种形式。职工基本医保一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基本医保二档对应原基本医保二档与三档。


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02.明确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及缴费

1、统一执行省规定的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60%。


2、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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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基本医保三档并入职工基本医保二档。


03.普通门诊可以享受哪些报销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


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退休人员、60周岁及以上居民相应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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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院待遇


一是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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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住院支付比例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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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高千元以上医用材料报销比例:从最低60%提高为最低90%,最高95%。


3、提高异地就医待遇


门诊和住院都可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待遇。


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或深圳市外转诊情形下,市内外支付比例一致;异地急诊抢救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情形下,分别按照深圳市内标准的90%和80%支付。


市内、市外就医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4、建立大病保险


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要求建立大病保险:

  • 一是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均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二是大病保险不再另外缴费,其待遇支出分别从职工基本医保、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三是大病保险对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等基本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合规高额费用进行“二次支付”,起付线为1万元,支付比例分段设定,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为70%,3万元及以上部分为80%。

  • 四是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越长,年度支付限额越高,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年度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 五是大病保险待遇向医疗救助对象倾斜。起付线由1万元降低至2000元,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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