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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职教育:增值税免税范围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提示】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
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以下利息收入免增值税: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债、地方政府债。
  (3)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5)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6)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提示】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7)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8)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9)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15.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除上述情况外,下列情况也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同业存款、 同业借款、 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16.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 年内免征增值税。
  17.保险业务:
  (1)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买卖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 A 股;内地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4)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9.纳税人提供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
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21.政府办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23.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用于农业生产
  26.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不征收增值税。
  2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税。

  30.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2.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33.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4.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5.新增: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
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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